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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等于劳务关系外出务工这个坑千万不要踩

时间:2023-05-09 10:16:37    来源:法务网

班上了,公司说劳动关系不存在?

2022年3月魏某到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按月结算当月工资。


(资料图片)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魏某向上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确认魏某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魏某提交了其在某设备公司固定上下班的考勤打卡截图和工资条,工资条记载其考勤天数、应发工资、加班费、迟到扣款等事项。

某设备公司辩称与魏某仅是劳务关系,魏某所在的杂工班上班时间不固定,考勤打卡仅为公司与其结算工资的凭证,有工作任务时由主管与魏某电话联系,但某设备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判了!劳动关系确认存在。

魏某提供的考勤打卡截图、工资条等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可认定魏某上班考勤受某设备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魏某从事某设备公司为其安排的包装工作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按每日130元的标准按月取得劳动报酬。

魏某虽未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综上,判决驳回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魏某在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往往由于就业压力、用人单位的压力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未能与用人单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使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劳动者在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与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到底怎么区分?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01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从属性、长期性等特征。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征。

0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也可以是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彼此之间的关系无从属性。

3.权利与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调整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调整。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对外责任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进行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7.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同时,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涉及到劳动者求职、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终止、解除的全过程。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适用于劳务合同的履行中约定条款,受国家行政部门干预程度低。

当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本质进行分析。03常用区分方法看是否具有从属性,即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如看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需要遵循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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